17岁少年入室盗窃获刑二年零二个月
2014年10月2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3月13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人入室盗窃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莫民(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莫民与"阿军"(另案处理)携带千斤顶、扳手等作案工具,到平乐县平乐镇上盆村委瑶头面村,趁无人之机,破窗进入受害人周某某家中,共盗走其现金人民币54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莫民初中三年级辍学后在外务工,在校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因母亲早亡,父亲忙于生计,对其管教欠缺。其父亲表示自己也没有能力约束被告人刘文明的行为。公诉机关对平乐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情况调查报告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莫民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莫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莫民在学习期间学习成绩较差,且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人员,自制能力较差,因其父亲忙于家庭生活,疏于管教,对其表示无管教能力,不具备监管条件,根据莫民的一贯表现和家庭的情况,其尚未达到社区矫正条件,如果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教育不利,因此,对莫民适用监禁刑罚,有利于对其教育和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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