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辩护人范围

2015年4月1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辩护方式和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人不得超过两人。在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1518473052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诉涉财物案件的处理有什么内容
  • 2.【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河南授权律师行使执行调
  •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 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认识
  • 5.辩护人的拒绝辩护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