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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拒绝辩护
2015年6月1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的拒绝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人。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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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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