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2131163017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 3.死刑立即执行
  • 4.死刑适用的限制
  • 5.试论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之缺陷与强化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