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文章列表

特殊主体(身份犯)与单位犯罪主体

2015年7月8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首次增加了单位走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大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施杀害人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它问题
  1.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应当”。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计算。
  3.保安处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一个是医学标准,一个是心理学标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
  3.保安处分。对于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强制医疗,也可以责令其亲属、监护人严加看管。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指既聋且哑的人;盲人指双目失明的人。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2265800117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原因
  • 2.运输毒品2500克量刑
  • 3.【贩卖毒品罪量刑】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 4.心理失衡:大学生犯罪主因
  • 5.商业贿赂罪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