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取保候审
文章列表

取保候审的主体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吗?

2015年9月15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主体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针对的主体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被侦查机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称为犯罪嫌疑人;
  公诉及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主体
  【申请主体条件】
  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2896083521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 2.刑法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 3.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 4.取保候审应具备哪些条件
  • 5.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的几点思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