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2015年9月2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分析说明】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2931957293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
  • 2.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 3.试论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 4.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 5.级别管辖规定的亮点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