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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状告夫妻二人归还欠款

2015年10月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广西钦北法院判决,丈夫如数归还战友欠款,妻子无须担责。

  李某与黄某系战友关系,黄某向李某借款并立下“借条”,没有约定期限。李某追收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战友黄某与其妻子刘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7月27日黄某向李某借款118000元,并立写一份“借条”作为收执,没有约定还日期。李某多次催讨,黄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李某认为,因黄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黄某的借款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李某追收未果后,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李某借款是事实,有黄某立写的借条为凭,且黄某也承认,法院予以确认。黄某应如数归还李某借款,李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11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黄某、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案件中,债务的产生虽然是在黄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本案债务发生时,刘某已经与黄某分居生活,黄某向李某借款,未经刘某同意,借款后没有告知刘某也没有得到刘某的追认,所立写的《借条》是以黄某的个人名义,没有刘某的签名,黄某所借提的款也没有用于与刘某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两人在2008年3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两被告之间没有共同债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单位在两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上加盖公章,两被告签订协议后均按约定履行,刘某于同年3月支付给被告黄某房屋补偿款和儿子10年抚育费后,黄某离开刘某,双方各自生活至今。黄某向李某借款是在两人分居生活期间所借,且李某作为黄某的战友,对两人分居生活的现状应该有所了解。因此,本案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黄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黄某个人负责偿还。李某要求刘某与黄某共同承担清偿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驳回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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