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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年11月12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终止审理用)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年××月××日死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已有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已有材料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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