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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坏处有哪些

2016年1月6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运超,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白庄乡西古罗村司家街东4排2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9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运超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运超于2006年9月28日0时许,在本市海淀区16路公共汽车总站北侧路边,携带水果刀左轮手枪状打火机,准备抢劫过往行人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杨霖、李松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运超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司运超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运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07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 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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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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