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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16年5月7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减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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