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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6年9月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信用卡透支“善恶”如何区分?
  “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行为作了严格界定,客观上,一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最后,“恶意透支”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在这一整套标准体系里,行为人都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来防范犯罪。比如若你没有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办卡;办卡后发现无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透支;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透支了,还可以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偿还;未及时、足额偿还的,在银行催收之后仍可以及时偿还。这样还不还款,又已超过3个月,并达到法定数额,且有主观占有故意,就要刑法“侍候”了。
  该《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具体金额方面,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而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要承担还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并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备案,存下不良信用记录。
  目前,常见恶意透支行为有两种,上述案例也反映出: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二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恶意消费、取现,并以不偿还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这次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逃避追款属“非法占有”,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案例一:恶意透支90余万领刑9年
  现年40岁的汤骏(化名)于2003年注册成立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生意。由于公司资金不多,汤骏先后在多家银行申领了24张信用卡。而后利用多张银行卡还款上的时间差,拆东墙补西墙,用透支款进货,赚钱后再把银行的透支款还上。从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间,汤骏使用信用卡诈骗本金金额达90多万元,再加上利息滞纳金共约116万余元。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汤骏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二:办11张卡恶意透支“以卡养卡”
  2006年10月,谢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开始四处消费透支。想着既能消费又不用马上还款,谢某便生出“以卡养卡”的主意。从2006年10月,谢某又先后在其他10家不同银行办理了10张信用卡,用之后办理的信用卡透支取钱,偿还先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额。这样恶意透支、循环还钱,至2009年1月,谢某的11张信用卡已先后透支12万余元。同年1月8日,没有能力还钱的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某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因谢某系自首,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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