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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金融欺诈需要外部配合

2017年6月2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刘明康强调,反金融欺诈和犯罪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刑事犯罪侦察、起诉、审判机关进行合作与配合,共同建立银行业反欺诈的教育、预防、惩处体系和机制。
  刘明康透露,银监会已同证监会、保监会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的合作机制也正在磋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建立诚信举报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也起草了倡导正直品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我们已经与包括英国在内的2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在识别和打击跨境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金融违法和犯罪领域的合作机制。”刘明康说。
  此外,由于当下金融欺诈和犯罪日益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银监会需要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及反欺诈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共同构筑防范金融犯罪的坚强壁垒。合作领域并不限于信息共享、调查配合及强制措施的采取。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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