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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类型

2017年8月2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网络犯罪常见罪名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

  此类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以上五种犯罪侵犯的对象都可以归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这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网络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或引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果而故意为之,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认定由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的认定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号入座”即可。

  (二)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 俗称“网络贩黄”、“网络黄毒”等。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在网上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淫秽色情行业中介服务、发布淫秽色情广告或者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小说、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等。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以下几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引诱、介绍卖淫罪等。

  上述犯罪行为与传统的涉黄犯罪构成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借助了网络这一新兴媒介,使得此类犯罪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为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大同小异,侵害客体完全一致,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完全可以比照传统的涉黄犯罪定罪量刑。

  (三)网络诈骗

  和传统犯罪一样,网络犯罪中,诈欺也是造成损失较多、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的一种类型了。我国目前较常见的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六种:网络购物诈骗、假冒各种名义“中奖”陷阱、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虚拟游戏装备诈骗、“股神”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和“彩票预测”陷阱及海外网络私募基金骗局。

  (四)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这类犯罪最典型的代表便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盗取行为。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费用等;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最后,盗窃数额的计算。由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物在存在方式、销售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虚拟财产的价值,最终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来确定。虚拟财产中的货币的价值和价格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对价也不是1︰1。因此,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时,应该按照取得该虚拟货币所支付的对价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二是计算损失数额时,只能计算直接盗窃数额,不能计算间接损失数额,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只能是此时此地已经客观存在的财产,对预期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相应的保护依据,这一点也符合传统盗窃罪中对盗窃金额的认定要求。

  (五)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其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网络赌博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三是以营利为目的,充当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同时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如我省办理的一起网络赌博案,几名被告以某公司的名义,在一年之间,以互联网为渠道,通过经营“中奖王”等数个网站,借用国家公开发行的彩票种类、玩法和开奖结果,自行设定较高中奖额度,非法谋取暴利。该案涉案金额7900多万,非法获利1000多万。该案件涉案金额之大,堪称全省罕见。

  (六)网络黑客

  黑客是英文“HACKER”的音译,中文译成“黑客”贬义比英文原义(未经授权进入一个计算机的存储系统,如数据库)似乎略重,有“未经允许”等不合法的含义。

  据公安部掌握的数据,我国境内网站,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网站(gov.cn)频繁被境外黑客入侵,平均每月有将近2000个左右。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统计,2007年,我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被植入病毒木马程序的计算机达到了91.47%,被植入三种以上病毒木马程序的占53.64%,其中87%以上是以网络盗窃或远程控制计算机为目的的木马程序。另外,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监测,全世界被控的僵尸网络有71%位于我国,我国每周新增被控计算机数量超过30万台的僵尸网络约10个左右。目前黑客攻击最为主要方法之一是在淫秽色情网站上挂马,但这些网站绝大多数位于美国等国家,难以有效切断攻击来源。

  黑客犯罪正成上升趋势发展,对此,我国的法律也做了相应补充完善,如上述提到的《刑法修正案(七)》,这一修改扩大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又新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三个罪名,进一步明晰了“黑客”犯罪的几种形态,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更加准确。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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