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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畏罪潜逃十二载 清网主动投案获轻判

2017年12月1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38岁的彭根发曾在2000年参与一起入室抢劫案,后潜逃到外地打工,但心中始终不踏实,终于在公安“清网行动”政策的感召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罚。5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为主犯之一的被告人彭根发进行一审宣判,以彭根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彭根发与韦安海、彭权(已判刑)、银新凤(在逃)经事前合谋后,携带牛角刀窜至岑溪市吉太乡井河村的张某某(被害人,殁年54岁)家门外,乘听到犬吠声而开门探看情况的张汉芬不备之机,用衣服将张某某头部罩住,然后用衣服、毛巾、毛线及箩筐绳索等物,将张的手脚捆绑、蒙头、扎面、堵嘴,后又以同样方法将被惊醒起床的张的儿子严某(时年12岁)胁制,分别拖进两个房间的床上,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翻箱倒柜,劫取现金等物后逃离现场。张汉芬于次日上午被他人发现时已窒息死亡。2011年10月25日,彭根发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根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入户劫取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量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彭根发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彭根发在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有主动投案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彭根发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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