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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履行的义务
2017年12月15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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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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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90078246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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