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义

2014年10月2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刑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中“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有意泄漏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而故意实施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无意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为杜绝在查禁犯罪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活动,本条规定,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适用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使众多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使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等。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0080895273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要如何认定
  • 2.刑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3.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
  • 5.刑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又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