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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定义、量刑】

2014年10月2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刑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赌博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所谓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出于获取金钱和财物的目的,一般表现为以钱财作赌注,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当然,本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实际赢得钱财,只要是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即使事实上没有赢得钱财甚至输钱赔本,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行为人本人不一定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本条犯罪,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执行中,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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