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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

2015年1月7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沪高法(2000)33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0633315884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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