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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定义、量刑

2015年2月12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接送新兵的工作人员。包括军队中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地方负责征召、审查和向部队输送兵员工作的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故意将不合格的兵员接送到部队。
  3.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这里的“征兵”是指征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兵员。“徇私舞弊”主要是指徇私情,如看在是老同学、老同事、老部下、老上级或亲属朋友的面子,或是接受了礼物走后门等。《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兵员的身体、政治素质等各方面规定了明确的要求,行为人正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徇私情,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送进部队。应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按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本条。
  4.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被送到部队的不合格的人员,到部队后,不接受部队教育,又进行其他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送到部队的不合格兵员,不接受部队教育,进行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多次交送不合格兵员;或接送不合格兵员多人等情况。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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