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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015年4月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而不是互相代替,互相包办和互相推诿。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是: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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