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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金属罪是如何认定的

2015年9月14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一)走私珍贵金属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应留意从以下方面停止掌握:(1)客观上对伪劣产品能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消费、销售的,由于其客观上不具有立功的故意,不构成立功。(2)与普通违法行为的界限。假设行为人消费、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到达5万元以上的,属于普通违法行为,不以立功论处。但是需求留意的是,立功未遂的状况应当除外。依据《关于操持消费、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则,消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到达15万元以上的,以消费、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分,而不能以无罪处置。该《解释》第2条第3款规则,货值金额以违法消费、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钱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依照国度方案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方法》的规则,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二)走私珍贵金属罪与消费、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立功的界限
  刑法在规则本罪的同时,还将消费、销售8种特定的伪劣产品的行为规则为独立的立功。本罪与其他8种立功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依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则,对这种法条竞合犯依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准绳处断。即消费、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则的立功,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则的消费、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定罪处分。依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则,消费、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则的立功,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则以消费、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分。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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