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书写习惯的特殊性

2015年9月2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任何事物都有共性和个性,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事物。书写习惯也具有其特殊性,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特殊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认识书写习惯特殊性的基础。但在笔迹检验中能够说明书写习惯特殊性的不是某个具体的笔迹特征,而是笔迹特征的总合。因为,书写习惯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还具有共同性。书写习惯的特殊性为笔迹检验提供了理论根据。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2996245073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3月13日 说说司法鉴定
  • 2.毒物常识
  • 3.关于尸体腐败
  • 4.论“鉴定人――专家”制度
  • 5.司法鉴定时限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