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六种

2015年10月1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六种情况

  上海法律网律师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六种情况是: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3183715159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3月13日 说说司法鉴定
  • 2.毒物常识
  • 3.关于尸体腐败
  • 4.论“鉴定人――专家”制度
  • 5.司法鉴定时限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