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16年3月5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执行日期:2001-10-26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4351873267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要如何认定
  • 2.刑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3.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
  • 5.刑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又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