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中央政法委

2016年6月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83高检发二12号

发布日期:1983-8-20

执行日期:1983-8-20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检察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检察院筹备组:
  今年以来,不少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达到什么数额才起诉、判刑的问题理解掌握上不尽一致,为了便于统一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经济犯罪,现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对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83)6号函
  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你们三月二十四日来电,请示“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我们一致意见:中办「1982」28号文件可作为内部掌握判刑的依据,贪污、受贿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此复。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sxsbh.com/art/view.asp?id=85152619073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要如何认定
  • 2.刑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3.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
  • 5.刑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又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58342558
    • 电话:13958342558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层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58342558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