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由云南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扒窃不满800元人民币的案件,被告人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司某在富源县墨红镇清水村委会溪流水街上,趁被害人侯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其口袋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司某逃离现场时,被侯某及当地村民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根据被告人司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对其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扒窃无论犯罪数额多少一律构成盗窃罪。作者/田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