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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须全程录像录音

2017年5月17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原标题:公务员面试须全程录像录音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面试环节将首次全程录像录音。组织部、人力社保部、国家公务员局近日印发《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明确,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并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办法》中明确,各级机关考试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面试时,应命制面试试题,应制订工作方案,科学设置面试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测评要素根据招录职位所需能力素质确定。同时要编制面试题本,而面试题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办法》中强调,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而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对于公务员面试考场,《办法》规定,根据需要设置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面试期间,无论面试考官、考生还是相关面试工作人员,皆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专人建档保管,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同时,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办法》还强调,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据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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