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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应废除,它是使用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2017年11月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应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

朱征夫表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由国务院1993年颁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该《办法》的上位法、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其第四条规定的“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两年前劳教制度的废除获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同,当初极少数反对废除劳教制度的人曾经预言劳教制度的废除会严重恶化社会治安状况,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预言已经不攻自破。收容教育制度与劳教制度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由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来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都是使用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朱征夫说,收容教育制度在某些案件中成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进行打击陷害的工具,从而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必须给予废除。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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