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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界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强制搭售金融产品、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提供融资时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2017年11月13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平等自愿原则违规收费。

《指南》明确,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等。

《指南》明确,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四)对总行减免优惠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商业银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服务的,认定为违规收费。具体包括: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服务并收费;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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