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行长违法放贷获刑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期间,先后在办理汽车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为孟某等人违法放贷13笔,总贷款为1855。5万元。后又于2003年9月,在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放贷2000万元。共给银行造成2300多万的经济损失。
李某案发后,被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辩称,其在办理放贷业务时,均请示了上级领导,故不能完全由其自己担责。
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此案中对贷款手续的简单审查,并未得到上级单位的认可,也没有向行长、银行审贷组织汇报研究并获得批准。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工商银行昌平支行主管个人贷款业务的负责人,在审批过程中未严格依法履行贷款审批职责,应对银行遭受的巨额贷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国家规定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等,银行的审查均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对李某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