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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中介人员犯罪应引起重视

2018年5月12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中介机构是市场机制运行的主要主体之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比较重要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类中介机构迅速发展,在给人们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2011年以来,东城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中介人员犯罪案件7件9人,批准逮捕中介人员犯罪案件共4件6人。现结合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中介人员犯罪呈现出的特点以及多发高发的原因作简要分析探讨。

一、代理性中介机构人员犯罪案件特点

在东城区检察院承办的中介人员犯罪案件中,提供律师、会计、签证、报关、房屋经纪等服务的代理性中介结构机构人员犯罪人数最多,犯罪数额最大,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以“挂靠”、“分支机构”等名义冒用其他正规中介公司名义开展中介业务。如犯罪嫌疑人魏元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魏元昶冒用北京房管第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的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分别与被害人孙某某、冯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定金合同,骗取被害人预付定金人民币26.5万元整。

二是中介人员私下侵占佣金。一种情况为中介人员做“私单”的,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中介人员王某以公司名义向客户提供居间中介服务,明知房屋信息及客户信息属公司所有,其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作为公司收入上交给公司,却将其收取的佣金2.3万元据为己有并在事情败露后逃匿;另一种情况是直接侵占正规收取的中介佣金的,如犯罪嫌疑人张强、刘磊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强因对公司人事变动不满,在得知刘磊的一笔业务中尚有4万余元的中介佣金客户尚未给付后指示刘磊将该笔佣金4.1万元予以截留,由刘磊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开具收据。二人将上述钱款私分,并先后从公司辞职。

三是以可以弄到“特价房”、“经济适用房”为噱头骗取定金或房款。如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以能够购买世纪东方嘉园特价房为由,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并收取王某某购房定金30万元、金某某购房款110万元。

四是中介人员收取佣金后携款逃跑。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与三名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为其购买位于宋家庄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并以此收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万元;嫌疑人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盛世豪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委托协议,以为兴隆置业公司介绍购买房屋使用权为名收取房款47万元,随即将该4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嫌疑人李某某在无法归还上述85万元钱款的情况下逃逸。五是中介人员利用非法手段代理受托事项。

二、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人员犯罪案件特点

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主要是提供咨询、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拍卖等服务机构,其人员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处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中介人员伙同“婚托”,以“建档费”、“服务费”、“封口费”、“封档费”、“定金”、“单见费”等名目多次收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如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婚介公司业务人员与“婚托”王某合谋后,伪造嫌疑人王某的身份,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建档费”5万元、“定金”1.5万元、“封口费”11.2万元,骗取阮某“服务费”1万元。

二是中介人员多使用虚假身份接触被害人。在东城区检察院承办的三起婚介人员涉嫌诈骗的案件中,5名犯罪嫌疑人使用多个虚假姓名,甚至其所在的婚介公司也不知道其业务人员的真实姓名。这些婚介人员隐藏自己的真身身份,就是为了便于实施诈骗行为,这已成为婚介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三是中介人员多在公司外骗取被害人钱款。如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伙同“婚托”刘某,分别在东方银座一层麦当劳、麻辣诱惑餐厅、工商银行等地骗取被害人高某现金5000元、29000元和6000元。

三、公证性中介机构人员犯罪案件特点

在东城区检察院承办的中介人员犯罪案件中,存在公证性中介机构人员犯罪的情况,公证性中介机构一般是提供鉴定、公证等服务,或提供土地、房产、无形资产、企业资信等评估服务机构,负有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责任,此类中介人员犯罪行为对诚信社会的建立以及市场正常运行存在较大危害,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中介人员不切实履行鉴定、公证或评估职责,出具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如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华颂永兴评估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地铁6、8号线拆迁评估现场负责人,在对被拆迁人“东城区玉阁胡同19号黄力群巧味小吃店”自建房面积进行三方认证及评估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到现场实地测量即签发出具《房地产咨询结果报告》,致使该自建房认证面积63.04平方米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各类中介人员犯罪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政府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相关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还没有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社会中无营业执照、无资金场所、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的“三无”中介机构仍然存在。

二是中介机构自身管理存在漏洞。中介机构的人员管理机制、财物管理机制、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等存在漏洞,使其从业人员较轻易找到可乘之机实施犯罪。

三是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发挥足够作用。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惩罚规则、信用等级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行业协会无法发挥其规范中介组织的核心作用。

四是有些中介人员执业素质较低。目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业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有些中介人员为了抢到业务,往往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甚至采取非法手段。五是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够高。在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较低,“占便宜”或成家心切的心理被犯罪分子利用,轻易相信中介人员编造的信息,从而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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