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做掩护进行支票套现终获刑
被告人陈某,一家从事烟酒、茶叶买卖商行的老板。同时为获利,陈某利用商行的一个公司帐户非法从事支票套现业务。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间,陈某先后为多家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将其账上开具的支票,转到商行账户上,让这些公司获取现金。陈某则从中收取手续费。期间陈某非法套现人民币三百余万元,获利1。5万元。案发后,陈某归案。
据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从事支票套现的案子。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