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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立黑社会实施非法活动谈涉黑犯罪如何量刑?

2014年10月29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成立黑社会实施非法活动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刑满释放后开始进行商业经营,后为扩大势力,两人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进行组织管理,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团伙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暴利数千万元,并以违法犯罪资金购置其他犯罪工具,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盗窃、诈骗、非法拘禁等各种犯罪活动共52起。另外,为寻求庇护,该组织还利用各种手段结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将被告人王某1、王某2等50人公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此案被誉为皖东涉黑第一大案。

涉黑犯罪如何量刑

2008年6月30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2500万元;分别判处26名涉黑团伙成员有期徒刑2年至20年不等,对其余20多名涉黑成员将被择日宣判。同时,判处对该团伙非法所得财物及其收益全部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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