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犯罪多起罪行累累
被告人胡某于2003年9月刑满释放后结识了被告人沈某、傅某等人,并在甘肃省兰州市网罗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发展形成了以被告人胡某、沈某、傅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近40人参加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据悉,该团伙于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共作案29起。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将被告人胡某等人公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由于该案被告众多、证据材料复杂,涉及罪名繁多,公诉机关对该案被告人分两批进行了起诉。据悉,此案被誉为2006年甘肃打黑第一案。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2007年12月27日,兰州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无期徒刑;判处其他2名主要成员有期徒刑14年和20年;判处其他19名成员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20年不等。
2008年2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颉某等18名该团伙成员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5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