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盗车团伙偷盗汽车疯狂作案
被告人刘某,27岁,河北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谢某,36岁,河北定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9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石某,29岁,河北安国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4月14日傍晚,被告人谢某、石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盗窃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盗车后二人驾车沿八达岭高速辅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公安人员发现并拦截,二人在学知桥附近弃车逃跑,被告人谢某当场被抓,民警当场缴获用于盗车的解码器、螺丝刀等作案工具。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石某自动投案,随后9月13日,同案犯被告人刘某被警方抓获。经查,自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三被告在河北省及北京市朝阳、海淀等地区先后盗窃捷达、桑塔纳等轿车共计21辆,总价值120余万元。三被告人中,谢某实施盗窃行为2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石某共实施盗窃行为21起,刘某实施盗窃行为1起。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谢某、石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与其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谢某、石某、刘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谢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属于自首,且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较重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起获部分涉案车辆,挽回了部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从轻处罚。石某能够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盗窃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