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主犯承担什么责任
被告人杨某、王某、秦某见重庆市长寿区某村的一棵老黄桷树价值不菲,心生贪念,共谋后联系了周某,预谋挖树卖掉换钱。2012年2月份,一行人雇请了挖树工人和挖掘机来挖树,遭到村民阻挠后停止,没过几天,一行人又来将树挖倒,用货车拉走后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重庆一景观公司。经鉴定,被卖黄桷树价值4。23万元。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秦某、周某明知明知黄桷树属集体所有,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共谋偷挖黄桷树,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中,被告人杨某、王某、秦某积极共谋、组织实施并销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盗窃中积极配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2012年9月1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