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吧游戏厅抢劫致人重伤
被告人崔某、张某、闫某曾分别犯敲诈勒索、抢劫罪被判处有期。2001年6月24日,崔某、张某、闫某、萨某经预谋后,在一游戏厅将周某叫出游戏厅,并伙同张某、闫某持刀对周某进行殴打,致周某轻微伤后抢走1部手机。12月21日,崔某在一网吧内向容某借手机后向外走,在容某向其索要手机时,崔某持刀将容某扎成重伤,并抢走容某的手机。
抢劫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崔某、张某、闫某、萨某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罚金2。4万元至6000元;继续追缴四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崔某、张某、闫某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某、张某、闫某、萨某结伙或单独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崔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重伤,但其在第二起抢劫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第一起抢劫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闫某属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