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举债老板想办法骗钱
2006年初,刚成立半年的亦远天地商贸中心就因经营不善,签下了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被告人该公司老板李某(女)于2006年2月至6月,多次从北京京友邦汇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信诚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及李先生等个人处以先进货后付款的方式,购进了多台笔记本电脑,后低价卖出造成200余万元货款无法给付。被告人李某还于2006年6月1日至5日先后两次使用面值共计682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了北京天起欣宇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等额的笔记本电脑。2006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单位一起到公安局报案。此后,刘某的父亲代其偿还了54万元。
2008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称,自己不知道三张支票为空头支票;自己也没有向李先生进过货,是在事后知道是自己的店员进的货。
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众多商户赊购大量货物并低价销售,挥霍所得款项,拒不支付货款,造成供货商户2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第一,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采用“扎货”的方式大量购进货物,用高价购进、低价售出的非正常方式进行经营,并使用空头支票、假支票拖延还款,可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明显;第二,被告人李某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是隐瞒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事实,购货后不予付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第三,其获取财物后使用空头支票、假支票等行为只是拖延还款时间、掩盖犯罪行为的手段,因此,即便其所辩解的不知道支票是空头的说法成立,亦不能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质;第四,在指控被告人诈骗李先生的事实中,被害人李先生称系被告人向其订购货物,交货时系李某的店员接收,因此,不管被告人李某收货时是否在场,都不影响其购货行为的认定,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李某采用了同样方法诈骗李先生的财物。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另鉴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赃款,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轻处罚。
2008年5月20日,海淀区法院以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