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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抢劫多起被逮捕 3嫌疑人一审获刑罚20年至无期

2015年11月30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数月跨市疯狂抢劫14起

2010年10月24日,被告于某某提出抢劫宾馆,与被告李某某、被告涂强商议后,将目标盯准北海市某商务酒店,涂某负责踩点。2010年10月25日凌晨四时,趁夜保安不备,于某某、李某某戴上鸭舌帽、口罩和白手套,持刀闯入该酒店前台,抢得人民币4400元,三人分赃。2010年11月13日至12月21日凌晨4时许或5时许,三人先后12次用同样方法流窜到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和玉林市四个城市,抢劫12家宾馆。2010年11月29日晚10时,在贵港市抢劫一名妇女。三人作案14次抢得现金40000多元后分赃。2010年12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0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三人犯抢劫罪,并指控于某某、涂某于2009年4月还犯绑架罪。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多次流窜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于某某、涂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两人均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抢劫罪中,三人均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涂某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绑架犯罪中,于某某和涂某均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涂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于某某绑架他人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于某某和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3月13日上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三人向各被抢酒店退赔赃款。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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