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手机内隐私视频敲诈机主
四十几岁的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5月12日下午在乘坐一出租车时,听到出租车司机打电话称其捡到了一部手机,里面有机主的隐私视频,李某听闻后心生邪念,以7200元价格买下手机后,给机主夏某发短信让夏某出钱买回手机,以不给钱将视频公布于众为由,敲诈夏某3万元钱款。夏某根据李某的指引,找到丢失的手机并汇给李某5千元钱款,李某再催要余下的钱款时被抓获归案。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以传播他人隐私相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属犯罪未遂。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李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从轻对李某进行了刑罚。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手机内存卡被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