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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者帮理财 客户中招反散财

2017年6月8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ylsxsbh.com/

当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的风险不同、收益浮动、期限不等的各类理财产品种类繁多、琳琅满目,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投资预期、喜好等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以实现对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理财顾问等本应是以其专业知识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其选择更适合、更优质的金融产品,但如果在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时这些金融从业者挂羊头卖狗肉,向投资者推荐金融机构以外来路不明的第三方理财项目,那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威胁。近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就发现有多名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靠做这种“飞单”赚外快,在自己赚的盆满钵满的同时,却让投资者亏得血本无归。
2013年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曾在银行工作的张某签订代销协议为其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张某募集资金总额24%作为发行费,张某随即找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的吴某、张某等人协助分销,因具有金融从业人员的身份,这些人员在向客户推荐项目时极易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承诺给予投资者8%-12%的年息,且在推销中其有意模糊推荐项目与其金融机构的关系,有的甚至直接在银行与客户签订投资协议,误导投资者将其推荐项目与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相关联。同时,这类金融从业人员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源丰富,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较强,本案中自2013年9月至10月仅两个月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即通过此种方式向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上亿元,并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不具有公开募集资金的资格的前提下,以投资项目为由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负责募集资金,张某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张某、吴某等人以承诺高额返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达上亿元,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要更加谨慎不能只关注受益率,一定要详细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签订投资协议时要认真阅读相关文件,知悉相关权利、义务,防止掉入投资陷阱,受到资金损失。另外,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金融从业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从事此类“飞单”业务,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侦监处马爱军、翟晓磊)
PS:所谓“飞单”:一般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自销售非本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非本金融机构授权下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违规行为。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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